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5〕100号 |
|
当事人名称 |
钦州金陵农牧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0098572962C |
|
法定代表人 |
黄超 |
|
主要违法事实 |
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5日至9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养猪建设项目设计规模为年出栏商品小猪120000头,于2017年11月27日取得《关于钦州金陵农牧有限公司养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钦环审〔2017〕128号),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依法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能投产。该项目分为三期建设,其中第一期工程已于2019年7月22日通过环境保护验收,设计规模为年出栏商品小猪40000头,第二、三期工程均未通过环境保护验收。2025年6月25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养殖,现有存栏母猪8500头、中猪1600头,三期工程已全部投产。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开工建设项目第二期工程并已于2022年投产,于2022年10月开工建设项目第三期工程并已于2025年1月投产,当事人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陆仟零壹拾陆元整(¥256016.00元)。 |
|
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2月25日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