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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钦市环罚〔2025〕91号

2025-12-04 14:25     来源: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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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钦市环罚〔202591

当事人

(一)

姓名

肖英生

公民身份号码

4409**********0054

当事人

(二)

姓名

91450702771708744C

公民身份号码

4507**********7298

主要违法事实

钦州市灵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5717日至725日对两名当事人共同经营的养殖场进行调查,发现两名当事人经营的养殖场位于钦州市灵山县灵城街道谭礼村委会一至七队黎峡岭坡地,该养殖场前身为灵山县济衍生猪养殖场,原经营者为叶济邦。叶济邦分别于2024114日、530日,将养殖场栏舍出租给两名当事人经营。该养殖场建有4栋猪舍,配套建设3个储存池、1套干湿分离机及1套污水处理机等污染防治设施。

2025717日现场检查时,该养殖场处于正常养殖状态,存栏生猪约3600头,养殖场北面约145米处存在1个容积约315立方米的无防渗漏措施渗坑(1号渗坑),坑内有白色管道,与养殖场3号储存池连通,现场积存废水约135立方米,水质呈黑色且有异味。经调查,3号储存池由两名当事人共同建设并用来储存养殖废水,1渗坑由两名当事人2025610共同开挖,建成后两名当事人利用抽粪泵通过白色管道将养殖废水从3号储存池排放至1号渗坑。经钦州市灵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对1号渗坑等位置采样监测,结果表明7171号渗坑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18000mg/L2190mg/L185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5中规定排放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总磷8mg/L)的4400%2637.5%2212.5%

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塘、井和沟、渠等的规定,认定两名当事人存在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贰仟肆佰陆拾元整(¥222460.00)。

处罚机关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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