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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钦市环罚〔2025〕83号

2025-11-25 17:25     来源: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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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钦市环罚〔202583

当事人名称

广西坤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624MA3NH1MC7B

法定代表人

谭凯尹

主要违法事实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72日至729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年产5万吨化肥及5万吨环保生物农药建设项目于20235月开工建设,20251月建成并投入生产,20252月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71624MA3NH1MC7B001V)。202376日,项目取得《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坤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化肥及五万吨环保生物农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钦灵环审〔202312号),批复明确要求:项目生产废水(含车间清洗、地坪冲洗废水)须经专用管道汇入污水收集池,沉淀后循环利用,严禁外排。

 202572日,检查发现当事人复合肥料挤压车间于71日清洗后处于停产状态,但雨水外排管道仍有红色废水排放。经查,该废水来源于挤压车间(含红色搅拌着色工序)设备、器具及地坪的冲洗过程。当事人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将生产废水通过专用管道接入污水收集池,而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一是用斗车将部分废水倾倒至车间门口厂区雨水沟;二是用水桶盛装废水后,以叉车转运至成品仓库后方泥地随意倾倒;三是少量废水排入污水收集池后,通过收集池溢流口间接流入雨水沟。上述红色废水最终汇入厂界外雨水沉砂池,并排向外环境。另查实,当事人污水收集池与雨水沟之间设有连通管道,检查时管道与污水液面持平,污水可直接流入雨水沟外排。上述行为反映出当事人存在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

202572日,我局委托灵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当事人7个点位采样监测,2025714日出具《监测报告》(灵监水字〔2025126号)结果显示:雨水沉砂池排放口水样化学需氧量298mg/L、氨氮910mg/L,分别超过《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24)表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化学需氧量100mg/L、氨氮15mg/L)的198%5967%

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通过暗管、渗坑等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捌仟叁佰柒拾元整(¥258370.00元)。

处罚机关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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