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无障碍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保护 > 违法违规处理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钦市环罚〔2025〕80号

2025-11-24 21:30     来源: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钦市环罚〔202580

当事人名称

浦北县金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722MAD5T5314F

法定代表人

陆梓皓

主要违法事实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属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建有环保检测线3条。经调查,当事人20241112-26日使用加载减速法对车牌号为桂NUR703、桂N115992辆柴油机动车进行检测时,在被检机动车排放目视可见黑烟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7.5“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及《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相关规定,当事人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佰元整(¥100200.00元)。

处罚机关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24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