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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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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5〕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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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灵山县康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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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21MA5PA7DK9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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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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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钦州市灵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4日-8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从事砖瓦生产,生产规模为年产35万m3保温砌块,建有1条烘烧一体旋转隧道窑,配套建有热气收集管、脱硫除尘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2025年6月24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部分生产废气经热气收集管老化破损处无组织排放。经委托广西华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当事人厂界下风向的西南侧工人宿舍(4#监测点)处废气进行采样监测,三次监测的二氧化硫浓度分别为0.664mg/m3、1.05mg/m3、0.935mg/m3,均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3规定的浓度限值(二氧化硫:0.5m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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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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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零陆佰肆拾柒元整(¥11064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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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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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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