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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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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5〕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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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灵山县陆屋镇新元空心砖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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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21692798331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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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 |
邓新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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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钦州市灵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6日-7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主要从事页岩空心砖生产、销售,生产规模为年产4200万块页岩,建有1条一烘两烧环保型焙烧隧道窑,配套建有1套脱硫除尘系统、1套布袋除尘设施、1根65m高排气筒等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气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以下简称《标准》)及其修改单表2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150mg/m3)。2025年6月26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烟气排放口有废气排放。经委托广西华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隧道窑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此处生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基准排放浓度分别为44mg/m3、336mg/m3,分别超过《标准》及其修改单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46.7%、124%。 2025年7月8日再次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烟气排放口有生产废气排放,经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再次对当事人隧道窑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1)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此处生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基准排放浓度分别为43mg/m3、551mg/m3,仍分别超过《标准》及其修改单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43.3%、2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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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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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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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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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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