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无障碍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保护 > 违法违规处理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钦市环罚〔2025〕73号

2025-11-12 17:25     来源: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钦市环罚〔202573

当事人名称

灵山县八垌养猪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3450721MA5NG9KB60

法定代表人

袁崇枢

主要违法事实

钦州市灵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5612日至92日对该合作社进行调查,发现该合作社2018115日成立,2019年开始建设,2019年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备案年产2000头生猪,2020年完成建设。2025612日现场检查时,该合作社正常养殖,存栏生猪约4000头,建有5栋猪舍,配套建设有粪污收集池、粪槽、储存池、五级化粪池和干湿分离机等污染防治设施。经调查,该合作社2024年完成扩建,主要扩建化粪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和更换风机等设备设施,自20246月至20257月期间购入2批猪苗,数量分别为4200头、4220头,并出售2批生猪,数量分别为4054头、4018头,养殖规模存栏生猪超过2500头、年出栏生猪超过5000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畜牧业03”中的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类别,该合作社在养殖规模存栏生猪超过2500头、年出栏生猪超过5000头的情况下,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该合作社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于2024年扩建项目,致使养殖规模存栏生猪超过2500头、年出栏生猪超过5000头。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玖佰陆拾陆元整¥15966.00元)

处罚机关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12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