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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钦市环罚〔2025〕74号

2025-11-12 13:25     来源: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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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钦市环罚〔202574

当事人名称

钦州市钦南区红旗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702054390585Q

法定代表人

何荣忠

主要违法事实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77日至87日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砖瓦业,主营年产5000万块页岩烧结空心砖生产,建有脱硫除尘塔、脱硫循环池及50米高烟囱等污染防治设施。202577日现场检查当天该公司正常生产,脱硫循环池及浆液泵等设备正在运行,窑烟囱有废气排放。经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该公司窑烟囱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颗粒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为65.3mg/m³,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限值(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0mg/m³)的117.667%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处罚机关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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