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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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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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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广西钦州桂弘羽毛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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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3768927831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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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潘进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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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日-9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年加工3000吨鹅、鸭毛项目于2006年建成投产,生产工艺为:鹅、鸭毛湿毛原料-水洗-脱水-烘干-打包-分级-拼绒-产品;鹅、鸭毛干毛-挑毛骨-打包抽绒-产品,建设有水洗车间、烘干车间及水洗机、烘干机等配套设施。2024年8月1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水洗车间的部分脱水机中存放有作为生产原料的鸭毛。且2024年3月-6月期间,发现当事人收购湿毛原料,湿毛原料加工须经水洗工序,当事人2024年3月-6月用水量分别为838立方米、654立方米、661立方米、525立方米。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相关规定,当事人的年加工3000吨鹅、鸭毛项目属于“十四、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行业类别31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194-羽毛(绒)加工1941(有水洗工序的)”,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当事人自建成投产以来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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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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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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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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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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