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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钦市环罚〔2024〕35号

2024-12-24 18:50     来源: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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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钦市环罚〔202435

当事人名称

灵山县陆屋镇三哥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721MA5PE6N910

经营者

李峻  

主要违法事实

钦州市灵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4725日至20248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发现当事人建有4栋猪舍、1个容积约300立方米的三级沉淀池、1个容积约300立方米的沼气池、1个容积约600立方米的贮存池。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养殖,沉淀池内储存量已满,养殖废弃物从沉淀池西南面向外环境排放。经钦州市灵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当事人三级沉淀池西南面废水溢流口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处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  3460mg/L567mg/L103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排放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总磷8.0mg/L)的765%608.75%1187.5%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1.责令当事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处罚机关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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