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无障碍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保护 > 违法违规处理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钦市环罚〔2024〕33号

2024-12-24 18:00     来源: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钦市环罚〔202433

当事人名称

浦北县明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722MA5QE6264Q

法定代表人

何杰华

主要违法事实

202499-1115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建设有钢结构厂房13个、碳化窑199个,配套破碎机、粉碎机等设备以及静电除尘器、引风机等污染防治设施,于20211111日获得环评批复(钦浦环审〔202129号),20211223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规定当事人大气排放口为DA001废气总排口。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我局委托广西弘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DA001废气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当事人DA001废气总排口非甲烷总烃折算浓度均值为2863mg/m3,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限值120mg/m32286%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处罚机关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224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