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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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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4〕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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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浦北县白石水镇五谷春生猪养殖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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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722MABUCA4Y0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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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张家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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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7月16日,钦州市浦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6月开始养殖,建有一栋三层猪栏,年出栏2500头生猪,建设有污水沉淀池、沼气池、化粪池、沼液储存池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每层猪栏分别配套有污水管道,用于收集养殖废水排入污水收集池。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清洗猪栏,养殖场一楼地下污水管道破损堵塞,不能正常收集养殖废水,清洗废水经管道破损处渗漏到农灌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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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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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柒拾伍元整(¥137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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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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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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