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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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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4〕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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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广西浦北县顺宇隆建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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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22MADC8E8E9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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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冯彦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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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9月9日,钦州市浦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8月建成一条机制砂生产线,安装有双螺旋洗砂机、球磨机、鄂破机以及污泥压滤机等设备设施,配套有三级沉淀池及挡雨棚等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工艺为:砂石料开采→铲车投料(上料机)→破碎→滚筒球磨→筛分→滚槽→水洗→振筛→输送→成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当事人机制砂项目属于“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中的“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项目类别,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当事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于2024年3月开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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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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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一)责令当事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肆拾元整(¥62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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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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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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