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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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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4〕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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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广西钦州市弘大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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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3MA5NBKPD7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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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梁观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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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6月13日,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移交的违法线索,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产生的废油墨桶、废含油抹布、废印版等堆放在厂区露天空地、雨棚内及仓库走廊角落等地。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油墨桶、废含油抹布的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1-49;废印版的废物类别为HW12染料、涂料废物,废物代码为900-253-12,当事人塑料编织袋建设生产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墨桶、废含油抹布、废印版均属于危险废物,当事人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相关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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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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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叁仟柒佰叁拾陆元整(¥1037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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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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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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