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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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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4〕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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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钦州市佰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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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3MAC09QGQ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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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家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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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公司的塑料颗粒项目属于“三十七、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中的废塑料加工处理;塑料制品生产属于“二十四、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塑料制品业292”中的日用塑料品制造,均实行简化管理,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该公司自建成投产以来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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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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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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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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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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