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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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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4〕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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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 |
丁明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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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4501XXXXXXXXXX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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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经营的剑麻加工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从废水收集池经园区排污管道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经钦州市浦北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当事人经营的剑麻加工项目外排口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17700mg/L,氨氮91.8 mg/L,总磷74.5 mg/L,分别超过《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938-2012)表2中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100mg/L、氨氮10 mg/L、总磷0.5mg/L)的17600%、818%、14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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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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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零玖佰伍拾元整(¥1109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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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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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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