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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 州 市 生态环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钦市环罚〔2024〕24号

2024-08-20 18:00     来源: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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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钦市环罚〔202424

当事人名称

钦州市钦南区林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702MA5KE1X38B

法定代表人

林枫

主要违法事实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三条第二项及项目类别四十四的规定,公司建设的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于202312月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肆仟玖佰玖拾叁元整(¥164993.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称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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