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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 州 市 生态环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钦市环罚〔2024〕20号

2024-08-02 17:05     来源: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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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豪园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50721MA5PPAX37K

法定代表人:谢鹭

住所:灵山县陆屋镇广江村委会细村坪车角芝麻山

你合作社向水体排放其他废弃物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419日,根据信访投诉,钦州市灵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于20217月完成建设,现场建设有5栋猪舍,配套建设1个约1500立方米的三级化粪池,现存栏生猪2300头,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你合作社在抽取养殖废弃物用于林木灌溉时,养殖废弃物沿着地势流向水沟水体,合作社东面至北面的水沟内均存在养殖废弃物,水沟水质呈深灰色,底部有黑色沉积物。你合作社存在向水体排放其他废弃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4419日,钦州市灵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张,拍摄的现场照片10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合作社正常养殖,合作社东面水沟至北面水沟内均存在养殖废弃物,水沟水质呈深灰色,底部有黑色沉积物。

2. 2024419日、424日,钦州市灵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合作社在抽取养殖废弃物用于林木灌溉时,养殖废弃物沿着地势流向水沟水体,存在向水体排放其他废弃物的行为。

3. 2024419日,你合作社提供的灵山县豪园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合作社是适格的主体。

4. 2024424日,你合作社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045072100000155)复印件1份,证明你合作社是规模养殖场,养殖废弃物须经处理后用于周边柑橘和林地施肥、灌溉。

5. 2024424日,钦州市灵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灵监(水)字〔2024113号)1份,证明你合作社外水沟内有养殖废水。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或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718日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合作社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合作社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718日下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钦市环罚事告字〔202417号)和2024722日收到送达回证为凭。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合作社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责令你合作社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向水体排放其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肆佰零伍元整(¥21405.00元)。

四、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合作社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钦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市生态环境局H133134号窗口)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再凭缴款回执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系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你合作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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