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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 州 市 生态环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钦市环罚〔2024〕19号

2024-07-26 11:25     来源: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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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南区发福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702MA5PPAKN84

经营场所: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电艮村委电艮村天扁岭朱伍家土地

经营者:朱自发

公民身份号码:4507xxxxxxxxxx5716

住址:广西钦州市xxxxxxxxxxxxx17-1

你养猪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315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猪场建设有2栋猪舍(铁皮大棚),年存栏生猪2000头,配套建设1个集粪池、1个沼气池、1个三级沉淀池、3个蓄污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于2020724日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045070200000174)。现场检查时,你养猪场正常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均投入使用中,集粪池贮存的养殖废水发生溢流,废水沿西北角低洼处流入场外农田沟后流向丽光场均田村委榕树江村、那丽镇根竹塘桥等那丽江段。经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养猪场废水外流口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分别为1740mg/L546mg/L35.4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中排放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400mg/L、氨氮80mg/L、总磷8mg/L)的335%582.5%342.5%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4315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各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养猪场正常养殖,配套建有1个集粪池约300立方米、1个沼气池约200立方米、1个三级沉淀池约200立方米、3个蓄污池约1200立方米等设施均投入使用,现场存在集粪池贮存的养殖废水溢流到外环境的痕迹,且你养猪场对现场采样监测情况知情。

2. 202442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326日你养猪场提供的《意外污染过程报告书》,证明你养猪场承认在2024314-15日期间存在集粪池贮存的养殖废水溢流到外环境的事实。

3. 2024322日,我局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广西泽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GXZSHJ[2024]0541份及送达回证1份,结果显示,养猪场废水外流口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分别为1740mg/L546mg/L35.4mg/L,且你养猪场对监测结果知情。

4. 2024315日,你养猪场提供的钦州市钦南区发福养猪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养猪场是适格的主体。

5. 202442日,你养猪场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045070200000174),证明你养猪场生产废水处理要求。

你养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75日告知你养猪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养猪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养猪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75日下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钦市环罚听告字〔20245号)和202479日收到送达回证为凭。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养猪场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四、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养猪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钦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市生态环境局H133134号窗口)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再凭缴款回执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系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你养猪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猪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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