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防城港市华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华斌
住所: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镇兴港大道51号
你公司未批先建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3月21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团和村委茅岭码头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23年12月在该码头开始建设洗砂项目,于2024年3月建成但未正式投产,现场建设1个沉砂池,配套1台振动筛、1套洗砂设备等设施,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抽取海水筛选-洗砂车间-井水冲淡-脱水-成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洗砂项目属于“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0”中的“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309”项目类别,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4年3月21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3份,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位于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团和村委茅岭码头的洗砂项目已建成但未正式投产,现场建设1个沉砂池,配套1台振动筛、1套洗砂设备等设施。
2. 2024年3月27日、3月29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以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位于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团和村委茅岭码头的洗砂项目由你公司负责运营,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于2023年12月开工建设。
3. 2024年4月1日,你公司提供的《洗砂二手设备表》1份,结合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洗砂项目总投资额为234800元。
4. 2024年3月21日,你公司提供的防城港市华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主体。
5. 2024年3月21日,你公司提供的《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20万吨机制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钦环审〔2020〕1号)复印件1份,证明年产20万吨机制砂项目业主为钦州市恒丰港务有限公司,且环评批复未包含洗砂项目内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6月12日下达《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钦市环罚事告字〔2024〕11号)和2024年6月14日收到送达回证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壹拾叁元整(¥2613.00元)。
三、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钦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市生态环境局H区133、134号窗口)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再凭缴款回执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系电话:0777-2558869、0777-2558870)。
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