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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派出机构,各有关企业及社会源产废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事件发生,请各派出机构组织辖区内涉危险废物企业及社会源产废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危险废物申报工作
(一)申报对象
1.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广西生态云固废系统注册的所有产废单位)。
2.全市所有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包括综合利用处置、收集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以及符合豁免管理原则且实际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活动的单位。
(二)申报内容
1.危险废物产废年报。
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涉危险废物企业及社会源产废单位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帮企扶企平台固废申报端准确、完整、规范地填报2023年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根据台账仔细核对每月的月报,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根据台账仔细核对每月的年报,对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贮存及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等情况进行核对,确保无误后,方可制作年报,填报内容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生态环境部门形式审核明显不符合要求被退回的,应当在退回后5日内修改提交。
2.危险废物经营年报。
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经营情况年报,持证单位及豁免单位根据台账仔细核经营月报,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进行核对,确保无误后,方可生成年报;并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装订成册),内容须涵盖危险废物详细分析记录(医疗废物经营单位除外)、接收记录、利用处置记录、新产生危险废物记录(无新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除外)、内部检查记录、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记录(含对相关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校正维护记录)、人员培训记录、事故记录和报告、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等9项内容,且如实准确记载危险废物经营情况。2023年经营情况记录簿报纸质版(一式两份)至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3.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涉危险废物企业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HJ 1259—2022)要求,于2024年3月31前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帮企扶企平台固废申报端分级分类编制2024年度管理计划(分级分类管理要求详见附件),管理计划中须清晰描述危险废物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和贮存等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发现明显不符合要求被退回的,应当在退回后5日内修改提交。
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HJ 1259—2022)要求建立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台账(可结合实际增加内容),准确记录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各环节数量,按时在系统申报危险废物出入库台账。重点监管企业要建立电子台账,并将2023年电子台账及盖章件(扫描件)报至所在辖区的生态环境局及市局固废与应急科。
二、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1月1日-25日。
各派出机构对年产50吨以上(以上一年产量为基准)的产废单位、持证经营单位的产废年报及经营年报进行追踪,督促企业完成年报,并于1月24日前将完成企业清单调度表上报至市固废与应急科。
(二)1月25日-2月8日。
各派出机构对年产20吨以上(以上一年产量为基准)的产废单位的产废年报进行追踪,督促企业完成年报,并于2月8日前将完成企业清单调度表上报至市固废与应急科。
(三)2月9日-3月1日。
各派出机构对年产20吨以下(以上一年产量为基准)的产废单位的产废年报进行追踪,督促企业完成年报,并将完成企业清单调度表上报至市固废与应急科。
(四)其他事项。
各企业对2023年度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检查,办结未办结的联单,有修改联单的和删除联单情况的企业,如在国家平台已变更,需将已签字的申请表提交给广西平台运营单位技术人员,在广西平台做对应的修改或删除,以确保与国家平台的数据一致性。
三、日常管理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要切实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各涉危险废物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和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环节的环境安全管控,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前应进行稳定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同时向应急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后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及时安全处置所暂存的危险废物,做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各项责任制度。
(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证经营,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管理维护,做好入厂特性分析,严格按要求落实分类分区贮存危险废物,及时开展自行监测(有危险废物贮存的,贮存设施排放口必须按要求开展监测)及信息公开,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特别是要规范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监测并跟踪分析所接收处理的危险废物特殊因子,做好趋势分析,有效预防土壤污染。
(三)各派出机构要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业完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完善贮存设施防渗、防泄漏、防雨功能。防渗应当满足黏土厚度应不小于1m,且经压实、人工改性等措施处理后的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10-7cm/s的要求,人工合成材料应采用厚度不小于2mm的高密度聚乙烯膜(满足GB/T 17643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采用其他防渗材料的应当检测防渗功能满足要求;贮存液态或半固体应当设置泄漏液导流沟及收集装置;产生粉尘、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酸雾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当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及净化装置;贮存高风险危险废物的,应当设置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气体等预警系统。
(四)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涉危险废物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重点查处: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超期贮存具有易燃性或反应性危险废物的;逾期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按要求建立台账或者台账弄虚作假;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未依法落实受托方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核实并签订书面合同;未按规定运行转移联单。
(五)其他工作事项。为确保辖区内企业能顺利完成系统申报及运行电子联单,各派出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帮企扶企平台的各项审核或备案(全年需要人员负责)。请各派出机构于2024年1月11日前报送系统负责人名单,中途人员变化的应做好工作交接,并重新报送负责人名单。联系人:孙国亮,联系电话:3233786,电子邮箱:qzgfyjk@163.com。
附件:1.钦州市环境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化管理要求
2.钦州市简化管理单位信息化管理要求
3.钦州市登记管理单位信息化管理要求
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
(HJ 1259—2022)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0日
附件1
钦州市环境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化管理要求
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重点监管单位所申报内容应当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一、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纳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纳入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
(一)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废年产生量100t及以上的单位;
(二)具有危废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
(三)持有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纳入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的其他单位。如,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单位或上年度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等。
二、基本信息维护
各企业全面梳理生产工艺和产排污情况,核实完善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填写生产、贮存、利用处置(含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等基本信息,提交基本信息由辖区生态环保部门进行权限确认,完成基本信息备案。
三、年度管理计划制定要求
原则上,各企业于2024年3月底前完成2024年度申报,在发生重大变更时,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并重新备案。
制定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信息、设施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情况信息、危险废物减量化计划和措施、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信息,即表A.1—A.7等7项内容;无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企业无需填表A.5内容。
四、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各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的动态流向,如实建立各环节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根据实际产生时间分别记录纸质台账和出入库管理台账,纸质台账记录内容参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HJ 1259—2022)附录B;出入库管理台账通过平台按日填写危险废物出入库记录(未填入库台账的无法发起电子转移联单)。
五、申报登记(年报和月报)
原则上,2024年每月10日前完成上一月度月报;2024年3月1日前完成2023年度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情况、危险废物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情况、贮存情况。月报通过帮企扶企平台固废申报端填报出入库管理台账后,平台系统自动生成危险废物月报申报报告,经其确认并在线提交后,完成月度申报;年度申报通过帮企扶企平台固废申报端在线填写2023年度危险废物有关情况,提交备案完成年度申报。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月度和年度申报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有关资料。
六、执行电子联单制度
根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通过系统规范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含督促运输单位启用实时轨迹功能)。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提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可通过电话、短信报备)后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在帮企扶企平台固废申报端提交补录联单申请(需上传申请材料包含情况说明、纸质联单和过磅单等佐证材料)并完成补录电子转移联单,否则,视为不正常运行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须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批准后方可转移,提交纸质申请的同时在帮企扶企平台固废申报端同步提交跨省转移申请,转移过程执行电子联单,产废单位自行打印纸质版盖章后随车运行,并督促运输司机应按要求启用实时轨迹功能。
鼓励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为所服务登记管理单位或简化管理提供延伸服务,代为申报信息化管理事项。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推行电子地磅、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如实记录危险废物有关信息。
钦州市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名单
|
序号 |
所在县区 |
单位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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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钦南区 |
钦州市医疗废物处置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经营单位 |
|
2 |
钦州超威梯次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经营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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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西钦州市绿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经营单位 | |
|
4 |
广西地山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经营单位 | |
|
5 |
钦州海诺尔环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产生单位 | |
|
6 |
钦北区 |
广西埃索凯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
经营单位 |
|
7 |
钦州两山创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产生单位 | |
|
8 |
广西钦江药业有限公司 |
产生单位 | |
|
9 |
埃索凯循环能源科技(广西)有限公司 |
产生单位 | |
|
10 |
自贸区 |
钦州复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经营单位 |
|
11 |
威立雅环保科技(钦州)有限公司 |
经营单位 | |
|
12 |
广西天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产生单位 | |
|
13 |
广西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产生单位 | |
|
14 |
广西华谊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
产生单位 | |
|
15 |
广西华谊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
产生单位 | |
|
16 |
广西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 |
产生单位 | |
|
17 |
广西玉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产生单位 | |
|
18 |
广西钦州澄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产生单位 | |
|
19 |
国投钦州发电有限公司 |
产生单位 | |
|
20 |
广西新天德能源有限公司 |
产生单位 | |
|
21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 |
产生单位 | |
|
22 |
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司 |
产生单位 | |
|
23 |
钦州天恒石化有限公司 |
产生单位 | |
|
24 |
中国船舶集团广西造船有限公司 |
产生单位 | |
|
25 |
广西天亿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
产生单位 | |
|
26 |
广西东油沥青有限公司 |
产生单位 | |
|
27 |
钦州远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产生单位 | |
|
28 |
灵山县 |
灵山县金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产生单位 |
附件2
钦州市简化管理单位信息化管理要求
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简化管理单位可委托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代为申报,但不免除产废单位主体责任,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一、简化管理单位分类条件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 t 及以上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
二、基本信息维护
各企业全面梳理生产工艺和产排污情况,核实完善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填写生产、贮存、利用处置(含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等基本信息,提交基本信息由辖区生态环保部门进行权限确认,完成基本信息备案。
三、年度管理计划制定要求
原则上,各企业于2024年3月底前完成2024年度申报;在发生重大变更时,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并重新备案。
制定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信息、危险废物减量化计划和措施、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信息,即表A.1、A.3、A.4、A.6、A.7等5项内容。
四、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各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的动态流向,如实建立各环节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根据实际产生时间分别记录纸质台账和出入库管理台账,纸质台账记录内容参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HJ 1259—2022)附录B;出入库管理台账通过平台按日填写危险废物出入库记录(未填入库台账的无法发起电子转移联单)。
五、申报登记(年报和季报)
原则上,各企业于2024年每季度首月10日前完成上一季度季报;2024年3月1日前完成2023年度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危险废物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情况、贮存情况。季报通过帮企扶企平台固废申报端填报出入库管理台账后,平台系统自动生成危险废物季报申报报告,经其确认并在线提交后,完成季度申报;年度申报通过帮企扶企平台固废申报端在线填写2023年度危险废物有关情况,提交备案完成年度申报。
六、执行电子联单制度
根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通过系统规范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含督促运输单位启用实时轨迹功能)。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提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可通过电话、短信报备)后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在帮企扶企平台固废申报端提交补录联单申请(需上传申请材料包含情况说明、纸质联单和过磅单等佐证材料)并完成补录电子转移联单,否则,视为不正常运行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须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批准后方可转移,提交纸质申请的同时在帮企扶企平台固废申报端同步提交跨省转移申请,转移过程执行电子联单,产废单位自行打印纸质版盖章后随车运行,并督促运输司机应按要求启用实时轨迹功能。
附件3
钦州市登记管理单位信息化管理要求
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登记管理单位管理可委托接收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代为申报,但不免除产废单位主体责任,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出台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方案后,符合试点方案的小微企业及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从其规定。登记管理单位管理要求如下:
一、登记管理单位分类条件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 t 以下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社会源产废单位。
二、基本信息维护
各企业或社会源产废单位全面梳理生产工艺和产排污情况,核实完善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填写生产、贮存、利用处置(含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等基本信息,提交基本信息由辖区生态环保部门进行权限确认,完成基本信息备案。
三、年度管理计划制定要求
原则上,各企业或社会源产废单位于2024年3月底前完成2024年度申报;在发生重大变更时,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并重新备案。
制定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信息、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信息,即表A.1、A.3、A.7等3项内容。
四、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各企业或社会源产废单位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的动态流向,如实建立各环节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根据实际产生时间分别记录纸质台账和出入库管理台账,纸质台账记录内容参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HJ 1259—2022)附录B;出入库管理台账通过平台按日填写危险废物出入库记录(未填入库台账的无法发起电子转移联单)。
五、申报登记(年报)
原则上,各企业或社会源产废单位2023年3月1日前完成2023年度申报。
包括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危险废物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情况、贮存情况,通过帮企扶企平台固废申报端在线提交备案,完成申报。
六、执行电子联单制度
根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通过系统规范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含督促运输单位启用实时轨迹功能)。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提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可通过电话、短信报备)后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在帮企扶企平台固废申报端提交补录联单申请(需上传申请材料包含情况说明、纸质联单和过磅单等佐证材料)并完成补录电子转移联单,否则,视为不正常运行转移联单。建议选择不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如需跨省转移危险废物请及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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