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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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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5〕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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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 |
钦州市中德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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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0571824433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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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秀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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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3日-9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11年4月2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混凝土、水泥制品等生产销售。2025年7月23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厂区内新增建设机制砂生产线1条,现场建有破碎机、输送带等设备设施,空地堆放有部分成品砂。经查实,该机制砂生产线项目由当事人于2024年10月开工建设,并于2024年12月建成,总投资额为35.5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规定,该机制砂生产线项目属于“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中“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309”的“其他”项目类别,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另查明,当事人于2011年3月29日取得《关于钦州市中德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万立方米混凝土搅拌站和年产300万米管桩自动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钦市环审字〔2011〕59号)未涉及该机制砂生产线项目。当事人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10月新增建设该机制砂生产线项目,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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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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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壹拾伍元整(¥46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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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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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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