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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钦州市2023年度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5-26 14:20     来源: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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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2023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5日

钦州市2023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环发〔2023〕57号)重点工作相关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目标任务,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三个标志性战役为重点,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加强区域协同治理、联防联控,分解落实重点任务,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推动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顺利实现,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目标
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全市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6.3%,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27.9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比率0.0%。各县、区优良天数比率、PM2.5浓度、重污染天数比率目标任务详见附表,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重点工程减排年度目标另行分解下达。
三、主要任务
(一)持续开展产业、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1.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新建和扩建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石化、现代煤、焦化、煤电、化工等“两高”项目,应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和钦州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要求。拟建、在建的高耗能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发改产业〔2021〕14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609号)等文件要求,应对照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标杆水平。根据能耗、产能、生态环境容量等制约要素,进一步完善淘汰落后产能的机制和制度建设,依法依规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根据国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按要求淘汰或限制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工艺和装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2.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非化石能源逐步成为能源消费增量主体。严控煤炭消费增长,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着力整合供热资源,加快供热区域热网互联互通,充分释放燃煤电厂、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发展长输供热项目,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实施工业锅炉和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或热电联产供汽供热替代,大力推进电能替代煤炭,在不影响民生用气稳定、已落实合同气源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引导以气代煤。(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3.推进企业集群规范发展。重点针对精细化工、纺织印染、包装印刷、家具、人造板、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砖瓦、机械喷漆加工等企业集群,开展排查及分类治理,制定“一群一策”整治提升方案,从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产能规模、能耗水平、燃料类型、原辅材料替代、污染治理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明确升级改造标准。实施拉单挂账式管理,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切实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完善动态管理机制,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二)加快实施工业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1.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的技术要求,2023年6月底前对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企业制定完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并组织实施。全面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技术成熟的工艺环节,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中央、自治区企业加大使用比例。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大力推广绿色建材产品和绿色产品认证;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2.持续开展简易低效VOCs治理设施清理整治。全面梳理VOCs治理设施台账,分析治理技术、处理能力与VOCs废气排放特征、组分等匹配性,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加快推进升级改造,严把工程质量,确保达标排放。2023年5月底前上报简易低效VOCs治理设施问题清单,2023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大修期间完成整治。持续推进VOCs问题整改,开展已整改问题“回头看”复核,确保各问题整改到位,完成下达的问题整改比例等指标任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3.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整治。全面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全面排查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开展整治。石化、现代煤化工、制药、农药行业重点治理储罐配件失效、装载和污水处理密闭收集效果差、装置区废水预处理池和废水储罐废气未收集、LDAR不符合标准规范等问题;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重点治理集气罩收集效果差、含VOCs原辅材料和废料储存环节无组织排放等问题。(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4.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实施超低排放,2023年6月底前组织相关企业(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计划。鼓励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和自备电厂进行超低排放改造。(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5.实施工业锅炉和炉窑提标改造。组织对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法脱硝、微生物法脱硝等治理工艺的锅炉和炉窑进行排查抽测,督促不能稳定达标的整改,推动达标无望或治理难度大的改用电锅炉或电炉窑。鼓励采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活性焦等成熟技术。(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6.提高多污染物排放源监管能力。
开展含VOCs原辅材料达标情况联合检查。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VOCs含量限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臭氧高发季节加大检测频次,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依法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钦州海关。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认真对照《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要求梳理完善涉VOCs和NOx重点行业企业,筛选排放量限值时排污总量占比不低于行政区域工业排放总量的65%,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不具备实施污染物浓度自动监测条件的,应安装能间接反映排放状况的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推进污染源监控数据归真,切实发挥监控监管作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加强污染源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快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生态环境部门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针对储罐、装卸、敞开液面、动静密封点、废气收集治理、废气旁路、非正常工况等关键环节,对照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组织开展排查整治,确保VOCs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测、热点网格、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的综合运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三)深化实施移动污染源防控。
1.推进“公转铁” “公转水”行动。严格落实《推进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实施方案(2022—2025年)》,积极配合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加快建设多式联运骨干通道,提升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步伐。新建及迁建煤炭、矿石、焦炭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原则上要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充分挖掘城市铁路站场和线路资源,创新“外集内配”等生产生活物资公铁联运模式。(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钦州海事局,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相关部门)
2.推动柴油货车清洁化。2023年7月1日,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6b排放标准。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加强对本地生产货车环保达标监管,开展车辆环保达标一致性核查,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 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督促生产(进口)企业及时实施排放召回。有关部门联合开展重型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地和停放地的入户检查。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规定回收拆解。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及标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按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实时上传检验数据;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数据报送误差率不超过2%,正常情况下数据报送时间不得延迟,特殊情况下出现延迟的不得超过5个自然日。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和机动车排放维护示范站建设项目。严格实施《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推进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3.推进油品综合管控。开展油品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确保达标排放;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联网平台建设,对年汽油销售量达5000吨以上以及依法被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加油站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进行联网。对柴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开展部门联合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非标油品。严格按照《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大气〔2022〕76号)要求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应急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钦州海事局。配合单位: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公司、中国石化钦州分公司、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4.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因地制宜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以及火电、煤炭、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开展发动机生产企业排放检查,基本实现系族全覆盖。推进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做到应登尽登,确保编码登记的工程机械数量高于已销售数量且数量误差率不超过2%。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场抽查及排放抽测力度,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机械禁止在控制区内使用,基本消除工程机械冒黑烟现象。全面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依法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鼓励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对发动机升级改造(包括更换)或加装船舶尾气处理装置等方式进行深度治理。协同推进船舶受电设施和港口岸电设施改造,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钦州海事局。配合单位: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四)持续实施面源精细化管控。
1.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深入推进秸秆禁烧管控,完善市、县、乡(镇)、村四级全覆盖网格化禁烧监管体系,落实网格员管理制度,强化“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实行清单式责任管理。充分利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强化不利气象条件下的监管执法,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诱发重污染天气的,严肃追责问责。重点开展秋收春耕、甘蔗榨季期间秸秆禁烧专项巡查,紧盯收工时、上半夜、降雨前、播种前等重要时间节点,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科学有序疏导,依法从严从快处罚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9号)及本地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规划,各县、区制定并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年度实施计划,加快培育、引进秸秆离田利用主体,推广高效模式,构建完善秸秆收储运用体系,确保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维持在86%以上,农作物秸秆离田利用率力争达到30%以上。充分发挥已成立的自治区加快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参照成立市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秸秆离田及综合利用督导推进。(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推广“现代农场”模式,实施高效宜机化改造提升,提升甘蔗生产机械化收获水平。进一步加大对蔗叶综合利用项目引导支持力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榨季蔗叶离田及综合利用实施计划,加快培育、引进蔗叶离田利用主体,推广高效模式,构建完善蔗叶收储运用体系,确保蔗叶离田利用率达到30%以上,其中禁烧区蔗叶离田利用率达到60%以上。推广糖厂带叶回收甘蔗后,蔗叶机器剥离再利用的“一站式” 收储运模式,提高离田效率。(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乡村振兴局、生态环境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综合治理扬尘污染。强化扬尘精细化管控,督促各类施工工地做到周边围挡、土方开挖湿法作业、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加强施工工地、生产企业、物流园区出场车辆冲洗管理,确保运输车辆车身、轮胎、底盘等部位积泥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确保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道路整洁。积极推进建成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城市可实现机械化清扫道路机扫率达到7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开展降尘量监测,开展重点道路积尘走航监测。优化完善相关考核机制,建立公众监督机制。依托工地、道路扬尘污染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发现污染问题及时处理,实现扬尘污染全方位管控。以城市建成区为标准,对城乡结合部实施城乡裸露地面绿化,对农村地区土路进行硬化处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3.持续强化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严格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8〕101号),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的责任和监管要求,紧盯重点时段(春节、元宵节)和重点区域(庙宇、祠堂、城中村、河岸、禁放区和限放区交界处),强化执法管控,加大对违法违规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力度。全面加强执法管控工作。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扩大禁燃限放区域和时段,创新多途径开展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宣传教育,加强应急响应,强化市县联动和相关部门联动,严防污染天气发生,对落实管控工作不力造成重污染天气的县、区严肃问责。(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4.开展餐饮行业专项治理。深入开展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问题整治,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加强油烟扰民源头控制。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蜂窝煤清零行动,重点检查粉店、烧烤店、流动摊点等。引导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等单位食堂安装油烟高效净化设施并定期维护,鼓励重点餐饮单位试点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在线监控。推动有条件的县、区实施油烟净化装置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运行状态监控。依法严格管控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垃圾、露天烧烤等行为。(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五)精准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1.提高预警预报能力。严密监测天气变化,在污染天气过程期间,科学精准高效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污染物监测,综合运用网格化监测、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等方法,精准识别污染源,提升城市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加强大气污染预警预报,在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分析我市污染天气情况,提高预测预报准确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2.强化污染精细化管控能力。秋冬季聚焦 PM2.5和重污染天气,持续抓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秸秆禁烧和离田利用、工地扬尘综合整治、餐饮油烟专项治理等工作。强化夏秋季臭氧高发季空气质量保障,鼓励引导企业污染天气妥善安排生产计划。全年紧抓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并开展攻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3.强化联防联控。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强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根据实际加强行政区域内城市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交界地区相关县、区要积极开展联防联控。完善“自治区—市—县”污染天气应对三级预案体系,规范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4.强化污染天气应对监管执法。各县、区应加强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监管力度,提升大气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建设。严厉打击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监测数据造假等大气污染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相关问题整改到位。充分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业用电量、车流量、卫星遥感、热点网格等远程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数据分析技术应用,提升监管效能,督促污染应急减排责任落实。污染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督促相关企业、单位、个人及时整改到位,涉及违法的依法处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标志性战役目标任务,提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分年度任务分解,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各部门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严格考核问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不力、环境空气质量恶化明显的县、区,采取通报、预警、约谈、提请问责等措施;对未能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严肃问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区要充分利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政策,推进重点工业领域深度治理,按《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加大NOx和VOCs减排类项目谋划和组织实施,推进涉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做好资金保障工作,提升大气污染监管能力,重点加大大气环境执法监管能力设备、秸秆离田和综合利用、污染来源解析及清单编制更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测、污染天气应急应对设施等的支持力度。
(四)强化信息公开与工作调度。定期通报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加强对年度主要任务的跟踪调度,在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期间,对各地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实时调度,应急结束后总结通报。各地要建立相应调度机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各有关单位每月28日前将本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邮箱:qzhbwk@163.com。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平台等途径发布相关攻坚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

附件:1.2023年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钦州市2023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清单



附件1

2023年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县、区名称

优良天数比率

(%)

PM2.5浓度

(微克/立方米)

重污染天数比率(%)

自贸区

钦州港片区

96.3

27.9

0.0

灵山县

96.3

27.9

0.0

浦北县

96.3

27.9

0.0

钦南区

96.3

27.9

0.0

钦北区

96.3

27.9

0.0

全市

96.3

27.9

0.0

备注:钦南区、钦北区以中心城区3个空气自动监测站平均数据为考核标准,其他县、区以辖区内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为考核标准。


附件2

钦州市2023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清单

序号

主要任务

具体措施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责任单位

工作时限

1

持续开展产业、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

市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2023/12/31

2

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2023/12/31

3

推进企业集群规范发展。

市生态环境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2023/12/31

4

加快实施工业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2023年6月底前对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企业制定完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2023/6/30
   2023/12/31

5

持续开展简易低效VOCs治理设施清理整治。2023年5月底前上报简易低效VOCs治理设施问题清单,2023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

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2023/5/30
   2023/10/31
   2023/12/31

6

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整治。

市生态环境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2023/12/31

7

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实施超低排放,2023年6月底前组织相关企业(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计划。

市生态环境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2023/6/30
   2023/12/31

8

实施工业锅炉和炉窑提标改造。

市生态环境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2023/12/31

9

提高多污染物排放源监管能力。开展含VOCs原辅材料达标情况联合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钦州海关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2023/12/31

10

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

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2023/12/31

11

加强污染源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2023/12/31

12

深化实施移动污染源防控

推进“公转铁” “公转水”行动。

市交通运输局

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钦州海事局,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市发展改革委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相关部门

2023/12/31

13

推动柴油货车清洁化。

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2023/12/31

14

推进油品综合管控。

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应急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钦州海事局

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公司、中国石化钦州分公司、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2023/12/31

15

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

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钦州海事局

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2023/12/31

16

持续实施面源精细化管控

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深入推进秸秆禁烧管控

市生态环境局、城管执法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

2023/12/31

17

加快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市农业农村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局等

各县、区人民政府

2023/12/31

18

蔗叶离田及综合利用。

市农业农村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乡村振兴局、生态环境局等

各县、区人民政府

2023/12/31

19

综合治理扬尘污染。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

市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2023/12/31

20

持续强化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

市公安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2023/12/31

21

开展餐饮行业专项治理。

市城管执法局、生态环境局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2023/12/31

22

精准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提高预警预报能力。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

市科技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2023/12/31

23

强化污染精细化管控能力。

市生态环境局

市公安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2023/12/31

24

强化联防联控。

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2023/12/31

25

强化污染天气应对监管执法。

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20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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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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