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2年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日
钦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2年度实施方案
2022年是加快实施“十四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之年,为持续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确保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2022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桂环发〔2022〕16号)有关要求,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以改善和保持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分解落实重点任务,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统筹部署2022年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系统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风险防控,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全面实施“建大港、壮产业、造滨城、美乡村”四轮驱动战略,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水质目标
2022年,7个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好于Ⅲ类)比例达到85.7%以上,7个自治区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6个市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全市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巩固全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
三、2022年度工作任务
按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钦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2年钦州市《政府工作报告》、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等关于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部署,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主要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入河(湖、海)排污口和水功能区管理、水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水环境风险防控、重点流域综合治理攻坚(钦江、茅岭江、大风江、南流江、武利江、马江等)、组织实施等方面主要内容,具体工作详见《2022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清单》(附件1)。
四、任务落实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对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牵头单位、配合单位、责任单位,落实本实施方案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本辖区的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功能区、黑臭水体治理等达到年度目标要求。各牵头单位、配合单位根据《2022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加强指导,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实施。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作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进一步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压实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市直各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细化责任分工,制定配套措施,指导做好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帮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将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资金投入。不断创新投融资模式,积极申报中央、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资金,拓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来源。
(三)强化责任考核。各县、区党委(工委)和政府(管委)要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本行政区域水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我市将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任务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和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强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各县区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成效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2022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2.钦州市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表
3.钦州市地表水水质目标一览表
4.钦州市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集聚区名单
附件1
2022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
序号 |
主要任务 |
任务内容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
一、巩固深化水污染治理 | ||||||
|
(一)工业污染防治 | ||||||
|
1 |
加强散乱污企业 整治 |
全面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采取“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改提升一批”等措施,实施分类整治。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2 |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
已建成工业集聚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确保稳定运行、出水达标排放。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3 |
2022年6月底前,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集聚区对排水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评估(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集聚区名单见附件4)。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6月底前 | |
|
4 |
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开展对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现场检查,监督检查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情况。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
(二)城镇生活污染防治 | ||||||
|
5 |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
持续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新建、改扩建,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到2022年底,全市城市平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53%。每个县城平均污水处理率力争达到95%以上;全市镇级污水处理厂平均运行负荷率达到60%以上。 |
市城管执法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年底前 |
|
6 |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
持续开展镇级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优先补齐镇区污水管网空白。开展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管网排查检测,查清污水管网覆盖现状、功能状况、错接混接漏接等基本情况及排水户接入情况,推进建成区范围内生活污水管网错接混接漏接改造、老旧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清淤疏浚等工程。 |
市城管执法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年底前 |
|
7 |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
所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 ||||||
|
8 |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
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应用机械施肥、种肥同播、水肥一体化等措施,提高肥料利用效率,积极推广缓释肥料、水溶肥料、微生物肥料等新型肥料,拓宽畜禽粪肥、秸秆和种植绿肥的还田渠道,在更大范围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鼓励以循环利用与生态净化相结合的方式控制种植业污染;推进科学用药,推广应用高效低风险农药,指导生产者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禁限用农药的规定使用农药,推广新型高效植保机械,推进精准施药,提高农药利用效率,推行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提高防控组织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平。到2022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1%,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9 |
95%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建立有畜禽粪肥利用计划,95%畜禽规模养殖场建立有畜禽粪肥利用台账;2022年,各县(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
10 |
规范工厂化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在水产养殖主产区推进养殖尾水治理,积极推广工程化循环水、大水面生态增养殖、稻渔综合种养等多种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完善循环水和进排水处理设施,推进养殖尾水节水减排,配合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制定前期工作。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
11 |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做好农村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衔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优先整治国家监管及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改善人居环境。2022年底前完成25个行政村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市农业农村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年底前 |
|
(四)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 ||||||
|
12 |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 |
强化运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转运、处置监管,保障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运转良好。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不得运营。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和内河船舶应符合《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等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
钦州海事局 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 |
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钦南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13 |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 |
提高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水垃圾处理处置能力,规范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开展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工作。 |
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 |
钦州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 |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钦南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五)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管理 | ||||||
|
14 |
深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对规模以上、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入河排污口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对排放超标的排污口进行整治。2022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城市建成区排污口排查工作,建立入河(湖、海)排污口名录。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6月底前 |
|
15 |
加强水功能区管理 |
加强水功能区管理,配合开展自治区级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
市生态环境局 |
/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16 |
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 |
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2022年6月底前,县级城市政府完成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及达标期限。到2022年底,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或完成工程量达到40%。 |
市城管执法局 市生态环境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水利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年底前 |
|
17 |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供水厂出水(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等饮水安全状况,市县两级应每季度第一个月 20 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季度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 |
市生态环境局 市城管执法局 市卫生健康委 |
/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18 |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强化风险防控,提高调控应急处置能力。加快推进千吨万人、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环境问题排查及整治。开展全市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巩固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治理成效,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和“回头看”工作。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
19 |
开展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调查和环境状况的评估,定期评估区域流域水源地管理状况。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水利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
20 |
防治地下水污染,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保障饮水安全。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
21 |
开展水生态监测和评价 |
积极开展重点湖库、河流水生态健康状况调查评估和水生生物多样性指标监测。 |
市生态环境局 市农业农村局 |
市水利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22 |
加强重点河湖水生态保护 |
加强洪潮江水库、灵东水库等重点湖库水生态保护,控制富营养化水平,开展大榄江水生态修复。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水利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23 |
控制用水总量 |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到2022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6.53亿立方米以内。 |
市水利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年底前 |
|
24 |
强化用水定额管理 |
强化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评价、用水定额管理、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水资源费收取、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按年度统计用水情况,按照《广西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分批次组织实施整改。 |
市水利局 市城管执法局 |
/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25 |
提高用水效率 |
抓好工业节水。工业企业生产、进口、销售的有强制性用水效率标准的用水产品、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强制性用水效率标准。建立工业企业节水管理制度,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采用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26 |
对公共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和维护管理,加快对运行使用年限长及老城区漏损严重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2022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力争保持控制在10%以内。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
27 |
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到2022年底,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1以上,全市节水灌溉面积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 |
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年底前 | |
|
28 |
开展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水效率评估,到2022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自治区下达目标值。 |
市水利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年底前 | |
|
29 |
促进再生水循环利用 |
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再生利用,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合理布局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水质排放标准,通过就近回补、逐段补水的方式推动城镇生活污水再生用于城市河道、湖泊、湿地生态补水等市政用水和工业生产。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30 |
加强工业水再生利用,大力推动企业开展节水改造和水效对标,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
31 |
严格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冶炼、印染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石化产业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
32 |
推进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低成本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和模式,研究农村黑臭污水处理利用的技术,推动形成相关设备环保产业。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
33 |
配合开展污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工程,积极组织我市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争取纳入科技创新试点工程示范项目。 |
市科技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
34 |
积极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开展城市节水相关基础设施改造工作。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
35 |
保障生态流量 |
加强水利工程调度,落实《关于印发广西生态流量保障工作方案及自治区级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河湖名录(第一批)的通知》要求,贯彻实施茅岭江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提升茅岭江等重点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水平。 |
市水利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四、切实强化水环境风险防控 | ||||||
|
36 |
防范水污染风险 |
涉水企业事业单位要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防范水污染风险。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水利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37 |
加强医疗污水处理监管,推进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问题排查和治理,2022年5月底前全面摸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现状,形成问题清单并制定整改方案。 |
市生态环境局 市卫生健康委 |
/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5月底前 | |
|
38 |
开展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企业、化工园区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完成全区重点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
39 |
强化涉重金属项目环境审批和监管,开展环境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
(一)钦江 | ||||||
|
40 |
加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 |
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业企业进管水质应达到纳管要求,污水处理厂出水应达标排放。灵山工业区(十里工业园、陆屋临港工业园)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要稳定运行,出水达标排放。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灵山县人民政府、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北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41 |
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
2022年底前,力争完成康熙岭镇、大番坡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出水排放需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流域镇级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为3000m3/d及以上的除外)平均运行负荷率不低于72%。进一步做好污水收集管网的排查和建设工作,提高城镇污水收集效能,到2022年底,钦州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不低于53%。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城管执法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
灵山县人民政府、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北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42 |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完成钦南区、灵山县10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出水稳定达标排放。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发展改革委 |
灵山县人民政府、钦南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43 |
加强水生态保护和修复 |
开展大榄江河湖缓冲带生态修复,加强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航道建设前后水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
市水利局 市生态环境局 |
/ |
灵山县人民政府、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北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二)茅岭江 | ||||||
|
44 |
加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 |
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业企业进管水质应达到纳管要求,污水处理厂出水应达标排放。皇马污水处理厂要稳定运行,出水达标排放。皇马工业园应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扩建及配套管网建设,工业废水应收尽收,达标排放。 |
市生态环境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
钦北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45 |
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
2022年底前,力争完成黄屋屯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出水排放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流域各镇级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为3000m3/d及以上的除外)污水负荷率不低于72%。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城管执法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
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北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46 |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
积极推进沿岸乡镇畜禽养殖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建设和生态养殖改造,加强粪污治理设施建设,并结合当地养殖、种植情况,充分利用农田消纳能力,构建种养结合体系,开展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
市农业农村局 市生态环境局 |
/ |
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北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47 |
加强水产养殖污染治理 |
加强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推进水产养殖规范化建设和生态养殖改造,重点推广水产复合生态养殖、循环水养殖等生态养殖技术。 |
市农业农村局 |
/ |
钦南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48 |
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
开展康熙岭镇团和村、长坡村、白鸡村等种植面积较大区域农业面源污染,推广测土配方精准施肥技术和器具,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除草剂,提高化肥和农药利用率。 |
市农业农村局 |
/ |
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北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49 |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进钦南区康熙岭镇、黄屋屯镇10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
市生态环境局 |
/ |
钦南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三)大风江 | ||||||
|
50 |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
加强养殖污染源排查整治,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雨污分流、化粪池等必要设施,通过截污建池,收运还田,积极采取生态养殖、种养结合等方式实现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禁止畜禽养殖粪污直排外环境。灵山县政府要根据排查出来的79家规模养殖场制定整治方案,进行分类整治,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
市农业农村局 市生态环境局 |
/ |
灵山县人民政府、钦南区人民政府 |
年底前 |
|
51 |
加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 |
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业企业进管水质应达到纳管要求,污水处理厂出水应达标排放。北部湾华侨投资区污水处理设施要稳定运行,出水达标排放。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灵山县人民政府、钦南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52 |
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
流域镇级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为3000m3/d及以上的除外)污水平均负荷率达到60%以上。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灵山县人民政府、钦南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53 |
加强水产养殖污染治理 |
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有序推进犀牛脚镇、那丽镇水产养殖场生态化改造,积极开展规模养殖场尾水集中收集治理。 |
市农业农村局 |
/ |
钦南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54 |
加强河道监管 |
推进钦江-大风江调水工程建设,补充河道径流,规范河道采砂。 |
市水利局 |
/ |
钦南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四)南流江 | ||||||
|
55 |
开展涉水企业整治 |
继续开展涉水污染企业专项整治,加大对涉水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引导涉水企业搬迁入园。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灵山县人民政府、浦北县人民政府、钦南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56 |
加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 |
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业企业进管水质应达到纳管要求,污水处理厂出水应达标排放。浦北工业集中区(县城工业园、张黄工业园、泉水工业园)、武利工业园等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要稳定运行,出水达标排放。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灵山县人民政府、浦北县人民政府、钦南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57 |
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
提升流域内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能力。2022年,流域内县级生活污水处理厂稳定达一级A排放标准,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进水COD浓度达到130mg/L以上;流域内镇级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为3000m3/d及以上的除外)负荷率达到72%以上。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城管执法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灵山县人民政府、浦北县人民政府、钦南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58 |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
全面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监管,推进养殖场向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转变,推广干清粪、异位发酵床、益生菌+等养殖模式,杜绝粪污直排。2022年,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畜禽粪污全量化处理利用设备设施达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95%。 |
市农业农村局 市生态环境局 |
/ |
灵山县人民政府、浦北县人民政府、钦南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59 |
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
加强水产养殖监督管理,推广生态健康养殖,实施养殖水域滩涂环境治理和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灵山县人民政府、浦北县人民政府、钦南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60 |
落实控磷措施 |
提高有机肥施用率,减少化肥施用比例,引导使用无磷洗衣粉、无磷洗涤剂,严控水洗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有磷产品。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灵山县人民政府、浦北县人民政府、钦南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61 |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推进南流江干流及张黄江、武利江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污水管网建设。钦州市完成10套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流域内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 |
市生态环境局 |
/ |
灵山县人民政府、浦北县人民政府 |
全年 |
|
62 |
强化流域综合治理 |
加强马江、武利江、张黄江等重点支流综合整治,2022年,东边埇、洪潮江水库(钦州)等国控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马江长田村、小江水库、江口大桥区控断面达到自治区考核目标要求。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 |
灵山县人民政府、浦北县人民政府、钦南区人民政府 |
全年 |
|
63 |
加强河道监管 |
加大非法采砂打击力度,南流江江口大桥断面上游5km范围内全面禁止采砂。 |
市水利局 |
市自然资源局 |
浦北县人民政府 |
全年 |
|
(五)武利江 | ||||||
|
64 |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
加强养殖污染源排查整治,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雨污分流、沼气池、沉淀池等必要设施,通过截污建池,收运还田,积极采取生态养殖、种养结合等方式实现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禁止畜禽养殖粪污直排外环境。灵山县、浦北县政府要摸清武利江流域内规模养殖场底数并制定整治方案,进行分类整治,确保东边埇国控断面年均水质达Ⅱ类。 |
市农业农村局 市生态环境局 |
/ |
灵山县人民政府、浦北县人民政府 |
全年 |
|
65 |
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
提升流域内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能力。2022年,流域内镇级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为3000m3/d及以上的除外)负荷率达到72%以上,进水COD浓度达到100mg/L以上,并开展提标改造工作。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城管执法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灵山县人民政府、浦北县人民政府 |
全年 |
|
66 |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 |
市生态环境局 |
/ |
灵山县人民政府、浦北县人民政府 |
全年 |
|
67 |
提升工业聚集区污水处理能力 |
加强工业聚集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继续推进灵山县武利工业园5000吨/日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尽快建成投运。 |
市生态环境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
灵山县人民政府 |
全年 |
|
(六)马江 | ||||||
|
68 |
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
2022年,加快推进浦北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作。流域内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 90%以上,进水 COD浓度达到130mg/L以上,出水水质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 A排放标准。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
浦北县人民政府 |
全年 |
|
69 |
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2022年6月底前完成县城城市建成区排污口排查工作,建立入河(湖、海)排污口名录,逐步开展清理整治。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浦北县人民政府 |
6月底前 |
|
70 |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
加强养殖污染源排查整治,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雨污分流、沼气池、沉淀池等必要设施,通过截污建池,收运还田,积极采取生态养殖、种养结合等方式实现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禁止畜禽养殖粪污直排外环境。 |
市农业农村局 市生态环境局 |
/ |
浦北县人民政府 |
全年 |
|
71 |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浦北县人民政府 |
全年 |
|
六、加强组织实施 | ||||||
|
(一)任务分工 | ||||||
|
72 |
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
制定公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2年度实施方案,确定辖区内流域、区域、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并将年度方案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等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自治区公布工作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 |
|
73 |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
不定期召开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钦州海事局等 |
/ |
全年 |
|
74 |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
各类排污单位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 |
市生态环境局 |
/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75 |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
协助自治区按季度公布市水环境状况及排名情况。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等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76 |
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及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
77 |
加强社会监督 |
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推进环境信访信息公开,支持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支持环境公益诉讼。 |
市生态环境局 |
/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78 |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
加强宣传教育,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 |
市生态环境局 市水利局 |
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全年 |
|
(二)保障机制 | ||||||
|
79 |
组织保障 |
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将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区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成效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委组织部、本方案中所有牵头单位 |
/ |
全年 |
|
(三)地方管理机制落实 | ||||||
|
80 |
重点工作管理台帐建立 |
建立工业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防治、水环境风险防控、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水资源节约、重点流域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工作台帐,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 |
本方案中所有牵头单位 |
本方案中所有配合单位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年底前 |
|
81 |
报送水污染防治工作信息 |
2022年6月24日前向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水污染防治上半年工作总结,2022年12月30日前报送水污染防治全年工作总结。 |
本方案中所有牵头单位 |
/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
年底前 |
附件2
钦州市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表
|
序号 |
县区 |
水源地名称 |
水质类别(要求) |
|
1 |
灵山县 |
大步江饮用水水源地 |
达到或优于Ⅲ类 |
|
2 |
灵山县 |
灵东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
达到或优于Ⅲ类 |
|
3 |
灵山县 |
牛皮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
达到或优于Ⅲ类 |
|
4 |
浦北县 |
小江饮用水水源地 |
达到或优于Ⅲ类 |
|
5 |
浦北县 |
龙头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
达到或优于Ⅲ类 |
|
6 |
浦北县 |
石梯江饮用水水源地 |
达到或优于Ⅲ类 |
|
7 |
钦南区/钦北区 |
钦江饮用水水源地 |
达到或优于Ⅲ类 |
|
8 |
钦南区/钦州港 |
大风江饮用水水源地 |
达到或优于Ⅲ类 |
|
9 |
钦北区/钦南区 |
茅岭江饮用水水源地 |
达到或优于Ⅲ类 |
|
10 |
钦北区/钦南区 |
大马鞍水库-南蛇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
达到或优于Ⅲ类 |
|
11 |
钦南区 |
金窝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
达到或优于Ⅲ类 |
附件3
钦州市地表水水质目标一览表
|
序号 |
考核县区 |
断面名称 |
类别 |
所在水体 |
2022年水质目标 |
|
1 |
钦南区/钦北区 |
钦江东 |
国控 |
钦江 |
Ⅲ类 |
|
2 |
钦南区/钦北区 |
高速公路西桥 |
国控 |
钦江 |
Ⅳ类 |
|
3 |
钦南区/钦北区 |
茅岭大桥 |
国控 |
茅岭江 |
Ⅲ类 |
|
4 |
灵山县/浦北县 |
东边埇 |
国控 |
武利江 |
Ⅱ类 |
|
5 |
钦南区 |
高塘 |
国控 |
大风江 |
Ⅲ类 |
|
6 |
灵山县/钦南区 |
洪潮江水库 (钦州) |
国控 |
洪潮江水库 |
Ⅲ类 |
|
7 |
浦北县 |
甘村大桥 |
国控 |
武思江 |
Ⅲ类 |
|
8 |
浦北县 |
江口大桥 |
区控 |
南流江 |
Ⅲ类 |
|
9 |
灵山县 |
白石坪 |
区控 |
大风江 |
Ⅲ类 |
|
10 |
灵山县 |
宠塘坪 |
区控 |
钦江 |
Ⅲ类 |
|
11 |
浦北县 |
小江水库 (钦州) |
区控 |
小江水库
|
Ⅲ类 |
|
12 |
灵山县 |
灵东水库 |
区控 |
灵东水库 |
Ⅲ类 |
|
13 |
钦南区 |
金窝水库 |
区控 |
金窝水库 |
Ⅲ类 |
|
14 |
浦北县 |
长田村 |
区控 |
马江 |
Ⅲ类 |
|
15 |
浦北县 |
皇后大桥 |
市控 |
张黄江 |
Ⅲ类 |
|
16 |
灵山县 |
东边塘 |
市控 |
钦江 |
Ⅲ类 |
|
17 |
钦北区 |
罗泗 |
市控 |
钦江 |
Ⅲ类 |
|
18 |
钦北区 |
加其村 |
市控 |
茅岭江 |
Ⅲ类 |
|
19 |
灵山县 |
武利镇 |
市控 |
武利江 |
Ⅲ类 |
|
20 |
灵山县 |
文利镇支流 |
市控 |
武利江 |
Ⅲ类 |
附件4
钦州市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集聚区名单
|
序号 |
所在市 |
县区 |
工业集聚区名称 |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名称 |
处理规模 (万吨/日) |
排放标准 |
|
1 |
钦州市 |
钦南区 |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 |
钦州市大榄坪污水处理厂 |
5 |
一级B |
|
2 |
钦州市 |
钦南区 |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 |
钦州市大榄坪污水处理厂 |
5 |
一级B |
|
3 |
钦州市 |
钦南区 |
钦南区金窝工业园(进口资源及新材料加工园区) |
钦州市大榄坪污水处理厂 |
5 |
一级B |
|
4 |
钦州市 |
钦南区 |
广西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钦州市河东污水处理厂 |
8 |
一级A |
|
5 |
钦州市 |
钦北区 |
北部湾林木产业园 |
大寺镇污水处理厂 |
0.2 |
一级B |
|
6 |
钦州市 |
浦北县 |
浦北县工业集中区(县城工业园、张黄工业园、寨圩工业园、泉水工业园) |
张黄镇污水处理厂 |
0.15 |
一级B |
|
7 |
寨圩镇污水处理厂 |
0.15 |
一级B | |||
|
8 |
泉水镇污水处理厂 |
0.08 |
一级B | |||
|
9 |
钦州市 |
灵山县 |
灵山工业区(十里工业园) |
灵山县城区污水处理厂 |
5 |
一级A |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印发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