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5〕13号 |
当事人名称 |
钦州市沣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0MA5NMCLW59 |
法定代表人 |
付力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11月7日-2025年2月25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是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建有2条机动车安检线及2条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线。经调查,2024年10月9日-11月21日,当事人在以稳态工况法为8辆未安装OBD的汽车检测时,未使用车辆转速检测设备,在发动机转速的检测过程数据为0.00r/min的条件下,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附录B“稳态工况法”规定的检测条件。另,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7日现场召回车牌号为:桂N6786学的机动车并复检,结果表明该车辆CALID码为:04E906033P7954,与当事人于2024年3月18日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一致。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结果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伍佰陆拾肆元整(¥118564.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肆佰陆拾肆元整(¥119464.00元)。 |
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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