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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钦市环罚〔2025〕13号

发布日期: 2025-03-24 17:45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钦市环罚〔202513

当事人名称

钦州市沣和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700MA5NMCLW59

法定代表人

付力

主要违法事实

2024117-2025225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是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建有2条机动车安检线及2条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线。经调查,2024109-1121日,当事人在以稳态工况法为8辆未安装OBD的汽车检测时,未使用车辆转速检测设备,在发动机转速的检测过程数据为0.00r/min的条件下,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附录B“稳态工况法规定的检测条件。另,执法人员于2024117日现场召回车牌号为:桂N6786学的机动车并复检,结果表明该车辆CALID码为:04E906033P7954,与当事人2024318日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一致。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伍佰陆拾肆元整(¥118564.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肆佰陆拾肆元整(¥119464.00元)。

处罚机关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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