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5〕12号 |
当事人名称 |
钦州市皇马机动车综合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3MA5L96A391 |
法定代表人 |
卢国慧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2月18日-2月25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是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建有4条环保尾气检测线。经调查,2024年10月30日-12月20日,当事人使用加载减速法对4辆以柴油为动力源的机动车进行检测时,在被检机动车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当事人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结果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叁仟陆佰玖拾贰元整(¥103692.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壹拾万肆仟零玖拾贰元整(¥104092.00元)。 |
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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