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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钦市环罚〔2025〕12号

发布日期: 2025-03-24 17:45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钦市环罚〔202512

当事人名称

钦州市皇马机动车综合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703MA5L96A391

法定代表人

卢国慧

主要违法事实

2025218-225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是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建有4条环保尾气检测线。经调查,20241030-1220日,当事人使用加载减速法对4辆以柴油为动力源的机动车进行检测时,在被检机动车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当事人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叁仟陆佰玖拾贰元整(¥103692.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壹拾万肆仟零玖拾贰元整¥104092.00元)

处罚机关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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