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5〕11号 |
当事人名称 |
建华建材(广西)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0675026380W |
法定代表人 |
陈兵 |
主要违法事实 |
据生态环境执法局移交线索,2024年10月31日-11月4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建设有管桩制造项目、专用建筑(特)异型大直径管桩工业化生产技改项目、年产3万立方米新型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线扩建项目,现场建有2台20t/h锅炉等配套设施,锅炉烟囱排放口安装有自动监测设备并已于2020年8月验收。经调查,2024年10月24日-10月29日,当事人明知由于锅炉风道开裂、配套除尘布袋穿孔等原因导致当事人锅炉烟囱排放颗粒物浓度超标,但当事人的2台锅炉除少数时段停炉、启炉升温等外,其余时间均正常运行。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显示当事人2024年10月24日-10月29日锅炉烟囱排放口的颗粒物折算浓度分别为:88.03mg/m3、124.37 mg/m3、108.71 mg/m3、110.64 mg/m3、151.16 mg/m3、129.80 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2规定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50mg/m3。2024年10月31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院环境分析监测中心对当事人锅炉烟囱排放口处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此处颗粒物浓度为166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2014)表2规定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50mg/m3。 |
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叁佰陆拾元整(¥118360.00元)。 |
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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