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5〕10号 |
当事人名称 |
钦州市钦南区漓源饲料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0348504656N |
法定代表人 |
梁萍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12月11日-2025年1月16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购买并登记使用有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出厂编号:010308E7069)。2024年12月11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常使用该机械,经我局委托广西新桂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机械排放尾气进行采样检测,结果表明该机械排放尾气的林格曼黑度为1.5级,光吸收系数为3.24m-1,分别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规定的II类排气烟度限值的50%、224%,判定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存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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