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5〕9号 |
当事人名称 |
钦州市中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4MA5NYDFL5B |
法定代表人 |
刘月生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11月7日-2024年12月20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建有1条重柴车环检线和1条轻汽轻柴混合车环检线。2024年11月7日,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汽车排放气体分析仪及重柴油车排气分析仪各加装1部装置,该装置可以通过吸入空气稀释的方式降低被检车辆排放气体中氮氧化物浓度的检测值。当事人利用该装置进行机动车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伪造变造原始数据和记录,或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情形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存在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结果 |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柒仟肆佰叁拾陆元整(¥107436.00元)。 |
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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