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六十五条规定,公开下列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钦市环罚〔2025〕8号 |
当事人名称 |
广西埃索凯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069535228X7 |
法定代表人 |
刘钢墙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12月27日-2025年2月6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饲料级一水硫酸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新增一条制碘生产线,该制碘生产线是当事人2020年饲料级一水硫酸锌资源综合利用升级改造项目的组成部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当事人新增制碘生产线属于“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中的“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中的“全部(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无机提纯、混合、分装的)”类别,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当事人自该项目建成投产以来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行政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结果 |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万零玖仟肆佰陆拾玖元整(¥409469.00元)。 |
处罚机关 |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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