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钦州市委员会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钦市发〔2019〕12号),原浦北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更名为钦州市浦北生态环境监测站,原浦北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公章暂由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收缴保存。 特此证明。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2日
首页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