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钦州市公安局 钦州市交通运输局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开展路面行驶柴油车路检路查》的通告
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和《广西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决定对路面行驶柴油车污染排放开展路检路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时间与对象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联合执法部门不定期在钦州市辖区内开展柴油车污染排放路检路查工作。被检对象涵盖所有在钦州市辖区范围内行驶的柴油货车。
二、检测项目及标准
检测项目为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车载诊断系统)、尾气排放达标情况。依据《柴油货车污染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使用自由加速法对道路行驶柴油车进行排放检测,光吸收系数(m-1)超过排放值1.1倍的,则判定该车排放不合格。
序号 |
测试内容 |
检测项目 |
检测标准方法 |
标准限值 |
1 |
柴油机动车尾气检测 |
光吸收系数或不透光度(%) |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A自由加速法; |
1.2(40) |
2 |
林格曼黑度 |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D林格曼烟度法 |
1 |
三、执法取证与处罚
设置路检路查执法检查点,对道路行驶的柴油车进行排放检测,排放检测不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依法处罚(违法代码6063,罚款200元,不记分);同时由生态环境部门下达机动车排放超标限期治理通知单,维修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超标车辆维修治理
(一)限期维修治理。车主在收到限期维修治理通知后,应到交通运输部门公布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维修机构以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并且上年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在AA及以上的维修企业)。维修机构名单由交通运输部门以年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公示,通过官方网站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钦州市维修厂名单可在钦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jtj.qinzhou.gov.cn/”查询),并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超标车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三节第六十条:“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二)逾期重点监管。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检测合格的车辆,由生态环境部门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违法频繁、情节严重的车辆所有人或企业,生态环境、公安、交通部门按行业监管范围对其进行约谈,并纳入社会征信管理。
(三)监督维修过程。承接维修服务的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对维修经营行为负责,维修竣工后要出具合格证和发票,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的执行维修行业标准,确保维修质量。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钦州市公安局
钦州市交通运输局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