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一、发证登记范围及管理类别
位于钦州市辖区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附件1)的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其中,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国家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发证登记时限
(一)纳入实施范围的排污单位,须于2020年3月15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以下简称“国家平台”)完成账号注册。(注册指引见附件2)
(二)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附件3)的现有排污单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须于2020年4月15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三)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
除上述情形,纳入《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附件4)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四)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五)根据《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钦环发〔2020〕4号)(附件5),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纳入登记管理的项目,由所属地生态环境局指导企业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附件6)自行登记。我市排污许可业务咨询电话详见附件7。
三、办理程序
(一)排污单位注册、登录
按照注册指引,在国家平台完成账号的注册。
(二)排污单位填报及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按照管理类别,在国家平台“许可证申请”模块上填报和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国家平台打印出来的书面申请材料。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通过国家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属于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仅需在国家平台“排污登记”模块填报排污登记表,系统将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三)审核阶段
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现场核查),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按证排污
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证载要求,按时在国家平台上完成执行报告、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信息、信息公开等工作。
四、法律责任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5.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工作方案的通知(钦环发〔2020〕4号)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