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的通告
一、秸秆露天禁烧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包括甘蔗、水稻、玉米、薯类、油菜、小麦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
三、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范围
秸秆露天禁烧区即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区域。主要包括作为重点管控区的市建成区及周边区域,高速公路、国省干道、铁路(高铁)等道路沿线周围区域和其他区域。
(一)重点管控区:市建成区及其外围主导上风向不少于15公里范围内和主导下风向不少于10公里范围内(详见附件)。包括钦州保税港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钦南区(文峰、向阳、南珠、水东等4个街道,尖山、沙埠、久隆、大番坡、黄屋屯、龙门港、康熙岭等7个镇)、钦北区(长田、子材、鸿亭等3个街道,大垌、那蒙2个镇)、钦州港区。
重点管控时段:每年的11月至次年3月。
(二)道路沿线周围区域:
1.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
2.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
3.铁路(高铁)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
(三)其他区域:
1.集镇周围2公里以内的区域。
2.广西王岗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广西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周围1公里以内的区域。
3.各级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高压输电线路等周围1公里以内的区域。
四、管控要求
秸秆露天禁烧区应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在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都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禁止炼山焚烧等行为。在秸秆露天禁烧区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并明确禁烧管控要求。
五、管理规定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灵山县、浦北县可参照本通告划定辖区范围的秸秆露天禁烧区。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钦州市秸秆露天焚烧重点管控区示意图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8日
附件:钦州市秸秆露天焚烧重点管控区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