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北海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洪潮江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的通知 钦环发〔2021〕9 号
经钦州市人民政府、北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洪潮江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北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5 日
洪潮江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
为加快推进沿海三水污染防治专项审计反馈问题整改,强化洪潮江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控制水污染,保障饮水安全,根据《洪潮江水库水污染联防联治工作协议》,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以改善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分解落实重点任务,突出阶段性工作目标,着力抓好洪潮江水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切实保障洪潮江水库水环境安全。
二、总体目标
“十四五”期间(2021-2025年),洪潮江水库钦州和北海各行政区域内的国控断面水质年均值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养殖污染整治
1.加强禁养区内养殖场清理整治。2021年6月底前,灵山县、钦南区、合浦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钦州市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钦州市钦南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及《合浦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修订方案》,依法完成辖区内洪潮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内畜禽及水产养殖场清理或搬迁工作,并至少每月开展一次巡查,加强监管,防止问题反弹。(牵头单位:灵山县、钦南区、合浦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钦州市农业农村局、钦州市生态环境局、钦州市水利局,北海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水利局)
2.大力推广生态化养殖。2021年12月底前,大力推广应用《广西畜禽渔业生态养殖技术标准》,鼓励企业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指导洪潮江水库限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配套建设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指导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牵头单位: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生态环境局,灵山县、钦南区、合浦县人民政府)
3.全面拆除水库围网筑汊。2021年6月底前,全面拆除洪潮江水库库区尤其是库湾内的围网围栏以及库湾筑汊,定期使用无人机巡查库区内围网和网箱现状,做到第一时间掌握,防止库区内的围网和围库筑汊问题反弹,并加强湖泊湿地的保护和恢复,禁止围湖造田、围湖养殖等缩小湖库水面的行为。(牵头单位:灵山县、钦南区、合浦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钦州市水利局、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水利局、北海市农业农村局)
(二)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2021年6月底前,组织对洪潮江水库周边现有工业企业全面开展摸底调查;2021年12月底前,关闭取缔非法生产企业,并规范整顿合法企业,督促企业完善治污设施。(牵头单位:灵山县、钦南区、合浦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钦州市生态环境局、钦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加强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
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镇级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加强镇级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切实提高镇级生活污水处理效能。2021年12月底前,进一步完善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确保文利镇、伯劳镇、那思镇、乌家镇、星岛湖镇、石湾镇等6个镇级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率达到70%、进水化学需氧量达到100毫克/升以上,且出水稳定达标排放。(牵头单位:钦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合浦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钦州市财政局、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财政局、北海市市政管理局、北海市生态环境局,灵山县、钦南区)
(四)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加强洪潮江水库汇水区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垃圾收集处理。2022年12月底前,灵山县文利镇、伯劳镇,钦南区那思镇,合浦县乌家镇、星岛湖镇、石湾镇洪潮江水库汇水区域内农村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实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同时,完成洪潮江水库周边污水直排口截流,确保洪潮江水库汇水区域建制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上级下达的任务要求。(牵头单位:灵山县、钦南区、合浦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钦州市生态环境局、钦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钦州市水利局、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北海市政管理局、北海市水利局、北海市农业农村局)
(五)全面整治采矿和洗矿污染
全面排查洪潮江水库周边采矿和洗矿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和洗矿行为。2021年6月底前,完成洪潮江水库周边采矿和洗矿现状的摸底排查;2021年9月底前,依法清理取缔洪潮江水库库区内非法采矿和洗矿场;2021年12月底前,按有关规定要求完成已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同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防止非法采矿和洗矿行为死灰复燃。(牵头单位:灵山县、钦南区、合浦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钦州市自然资源局、钦州市生态环境局、钦州市水利局,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水利局)
(六)加快速生桉更新改造工作
按照“合理规划、因地制宜、科学种植、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推进洪潮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树种结构调整和更新工作,确保在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洪潮江水库内岛屿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速生桉更新改造的50%;2024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洪潮江水库内岛屿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速生桉更新改造。 (牵头单位:钦州市林业局、合浦县人民政府、广西国有钦廉林场;配合单位:钦州市财政局、钦州市生态环境局、钦州市水利局,北海市财政局、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水利局、北海市自然资源局,灵山县、钦南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船舶污染防治
积极推进洪潮江水库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船舶数量,严格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停泊及作业,禁止任何船舶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停泊作业,及时查纠船舶污染隐患。2021年12月底前,依法强制报废洪潮江水库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并清理取缔洪潮江水库非法行驶船舶,合法行驶船舶需配备污水垃圾接受设施,达到环保新标准。同时,每年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联合执法,加大船舶行驶巡查监控力度,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巩固整治成果,严防污染反弹。(牵头单位:钦州海事局、北海海事局;配合单位:钦州市交通运输局、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交通运输局、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农业农村局,灵山县、钦南区、合浦县人民政府)
(八)强化农业面源污染
实行测土配方施肥,在洪潮江水库周边区域推广精制施肥技术和机具,推行更为环保的生物粪肥。2021年12月底前,建立完善科学施肥管理和技术体系,科学施肥技术明显提高,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作物秸秆养分还田率达到60%,机械施肥面积占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1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以上。(牵头单位: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钦州市自然资源局、钦州市林业局,北海市自然资源局,灵山县、钦南区、合浦县人民政府)
(九)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加强对洪潮江水库采砂活动的日常监管与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2021年6月底前,制定洪潮江水库采砂场专项整治方案,并完成采砂现状的摸底排查;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洪潮江水库现有采砂场的清理取缔。同时,加大洪潮江水库采砂日常巡查执法,建立常态化执法打击机制,对采砂活动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防止采砂行为死灰复燃,修复库区生态岸线,提高库区自净能力。(牵头单位:钦州市水利局、北海市水利局;配合单位:钦州市自然资源局、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农业农村局,灵山县、钦南区、合浦县人民政府)
(十)加强水质监测分析及预警
加强洪潮江水库水环境质量监测,每月监测1次洪潮江水库断面水质,及时准确掌握洪潮江水库水质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洪潮江水库水质异常,分析水质超标重点区域,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预警,同时,督促协调各单位对污染源进行巡查,对发现存在问题及时通报相关单位立即整改。水质监测方案详见附件。(牵头单位: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北海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钦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北海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灵山县、钦南区、合浦县人民政府、北海市洪潮江水库工程管理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责任制,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建立各级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负总责,生态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通过建立机制,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各级党委、政府统领全局,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新格局,确保洪潮江水库环境综合整治各项工作措施全面落到实处。
(二)全面贯彻落实“河长制”
全面推行市、县、乡、村四级“河长制”,从严考核问责。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巡河次数,各级河长要摸清辖区范围内污染源底数,并加强监管。细化考核问责方案,加强联合督查,让“河长制”的考核“长牙齿”。通过建立“河长制”,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加强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着力解决洪潮江水库保护突出问题,切实保障洪潮江水库环境质量。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洪潮江水库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向中央和自治区争取资金支持,并整合统筹预算内城建资金、农业资金、水产畜牧资金、水利资金等用于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并优先推行污水垃圾处理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充分吸收社会资本参与洪潮江水库环境治理,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洪潮江水库水质监测工作方案
附件
洪潮江水库水质监测工作方案
为落实洪潮江水库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协议,及时掌握洪潮江水质状况,有效评估整治效果,加强督办相关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洪潮江水库水质监测工作方案》。
一、监测站位
洪潮江水库监测站位设置见表1
表1 洪潮江水库水质监测站位设置情况表
站位编号 |
行政区 |
站位位置 |
东经(度) |
北纬(度) |
备注 |
1 |
北海市 |
洪潮江水库(北海) |
109.1530 |
21.7980 |
“十四五”国控 |
2 |
钦州市 |
洪潮江水库(钦州) |
109.1209 |
21.8628 |
“十四五”国控 |
二、监测时间和频率
“十四五”期间(2021-2025年),从2021年起,每月监测1次,监测工作应选择至少在采样前2天无降水的情况下进行。
三、监测项目
湖库点位现场监测项目为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和透明度共5项。
湖库点位实验室分析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硫化物和叶绿素a共22项。
四、采集样品
在每个采样点上采集瞬时水样进行分析,采样方法及注意事项按HJ/T 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4.2.3.2采样方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表2 监测垂线采样点
水深 |
采样点数 |
说明 |
≤5m |
一点(水面下0.5m处) |
1.水深不足1m,在1/2水深处设置测点。 2.有充分数据证实垂线水质均匀时,可酌情减少测点。 |
5m-10m |
二点(水面下0.5m,水底上0.5m) |
|
>10m |
除水面下0.5m,水底上0.5m处外,按第一斜温分层1/2处设置 |
五、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行业标准方法,具体见表3。
表3 洪潮江水库水质采样和分析方法一览表
序号 |
分析项目 |
分析方法 |
1 |
水温 |
水质 水温的测定 温度计法或颠倒温度计法 (GB/T 13195-1991) |
2 |
pH值 |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1986) |
3 |
溶解氧 |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碘量法(GB/T 7489-1987) |
4 |
高锰酸盐指数 |
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GB/T 11892-1989) |
5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 |
6 |
氨氮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
7 |
总氮 |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6-2012) |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7-2013) |
||
8 |
总磷 |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
9 |
石油类 |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2012) |
10 |
透明度 |
透明度 塞氏盘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 |
六、水质评价标准
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3838-2002)中Ⅲ类标准进行评价。
七、质量保证
(一)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以及机构内部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水质监测全过程进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二)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应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资质,具备相应监测分析项目的监测能力,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仪器设置等。
八、工作方式
以“属地监测+联合监测”的方式开展监测,即按监测站位所在行政区域进行属地监测或联合监测。一是由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洪潮江水库(钦州)站位进行监测,由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对洪潮江水库(北海)站位进行监测。二是适时开展联合监测,双方共同采样、分样,样品分为2份,双方各取一份,分别分析测定。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和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对站位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及评价,并相互通报,信息共享。
(此件公开发布)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2月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