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人民医院:
我局于2020年12月7日对你单位开展年度辐射安全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你单位使用2台Ⅱ类和3台Ⅲ类射线装置前没有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没有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查批准。
2.你单位大部分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没有辐射防护安全培训考核证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活动”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等有关规定。
请你单位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没有完成整改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5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辐射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浦北生态环境局,本局审批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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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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