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明博:
你经营的剑麻加工项目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8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市环罚〔2024〕25号),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零玖佰伍拾元(¥110950.00元),你尚未履行罚款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你经营的剑麻加工厂已停产,且根据你提供的姓名、住址、手机号码,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邮寄的《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钦环催字〔2025〕4号)无法投递成功,导致我局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执法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钦环催字〔2025〕4号)。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缴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零玖佰伍拾元(¥110950.00元)。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钦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钦州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钦环催字〔2025〕4号),逾期视为送达。
地址:钦州市钦北区富民路28号钦州市生态环境局607室;
邮政编码:535000;
联系人及电话:李红梅,0777-2828836。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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